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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化促进会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长江文化促进会印章管理办法

  修编历程:

  第一次 2023 年第7 次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印章的制发和使用管 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促进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促进会的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 章,部门印章等印章。本办法所称印章管理是指上述印章的刻制、启用、使用、保管 等。

  第三条  促进会印章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严格审批、登记备案、确保安全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促进会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是促进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促进会印章管 理制度;管理促进会的法人印章;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其中:综合管理部财务人员负 责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促进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印章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组织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所有印章管理人员,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附件)。登记表内容 包括: 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用印数、留底等内 容。

  第十条  每次使用印章时,经办人须持签批件到印章管理人员处登记。经办人应 准确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保管人员查看登记表填写无误后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经办人应提出

  申请、载明事项,经审批后方可带出使用,使用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员需立即收回并 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印章,不得超出规定范 围使用,保证用印安全。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告知部门 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促进会相关领导并及时申明作废后,按新章 制作流程制作新章。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促进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时,经办人提出使用 印章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盖章办理的,应事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 可办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并存档。

  第十六条 因公证明(委托)的出具:须写明对方单位名称、具体事务、被证明 人(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被证明人(受托人)提出使用印章申请,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因私证明的出具:要求被证明人签署相关声明文件并提出使用印章申 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八条  两个单位以上行文或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对方应先盖章,促进会后盖 章。如特殊原因,促进会先盖章的,应请对方经办人盖章后,将文档及时返回促进会 存档。如促进会先盖章,对方对已盖章文件或协议有异议不予盖章的,经办人应负责 对促进会盖章的文件或协议及时追回并销毁。

  第十九条  促进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需加盖 公章时,必须写明限制用途及注明时间。

  第二十条  促进会通知、制度、公告、证明和合同等文件审批通过后,不再另行 申请用印。可用上述文件的签批件填写印章登记表后直接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印章时,由其组织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已盖章的文件、协议、证书等材料,盖章后留存纸质或电子版, 并将签批件附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使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对盖章的文件资料需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的犯罪嫌疑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电子印章管理按照促进会《电子印章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并解释,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章使用登记簿

长江文化促进会印章使用登记簿

序号

日期

用印事由

批准人

用印部门

经办人

印章管理员

印章名称

用印数

留底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邮编:100038

电话:010-570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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