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7日
长江文化促进会印章管理办法
修编历程:
第一次 2023 年第7 次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印章的制发和使用管 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促进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促进会的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 章,部门印章等印章。本办法所称印章管理是指上述印章的刻制、启用、使用、保管 等。
第三条 促进会印章管理,坚持“归口管理、严格审批、登记备案、确保安全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促进会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是促进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促进会印章管 理制度;管理促进会的法人印章;监督和指导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六条 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其中:综合管理部财务人员负 责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促进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印章的使用管理,由相应组织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九条 所有印章管理人员,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附件)。登记表内容 包括: 日期、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部门、经办人、印章名称、用印数、留底等内 容。
第十条 每次使用印章时,经办人须持签批件到印章管理人员处登记。经办人应 准确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印章保管人员查看登记表填写无误后用印。
第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经办人应提出
申请、载明事项,经审批后方可带出使用,使用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员需立即收回并 做好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印章,不得超出规定范 围使用,保证用印安全。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告知部门 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促进会相关领导并及时申明作废后,按新章 制作流程制作新章。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促进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时,经办人提出使用 印章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遇有紧急情况需立即盖章办理的,应事先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方 可办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并存档。
第十六条 因公证明(委托)的出具:须写明对方单位名称、具体事务、被证明 人(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效期限,被证明人(受托人)提出使用印章申请, 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因私证明的出具:要求被证明人签署相关声明文件并提出使用印章申 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八条 两个单位以上行文或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对方应先盖章,促进会后盖 章。如特殊原因,促进会先盖章的,应请对方经办人盖章后,将文档及时返回促进会 存档。如促进会先盖章,对方对已盖章文件或协议有异议不予盖章的,经办人应负责 对促进会盖章的文件或协议及时追回并销毁。
第十九条 促进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需加盖 公章时,必须写明限制用途及注明时间。
第二十条 促进会通知、制度、公告、证明和合同等文件审批通过后,不再另行 申请用印。可用上述文件的签批件填写印章登记表后直接盖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印章时,由其组织负责人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已盖章的文件、协议、证书等材料,盖章后留存纸质或电子版, 并将签批件附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使用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对盖章的文件资料需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 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印章或者使用伪造印章的犯罪嫌疑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电子印章管理按照促进会《电子印章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并解释,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章使用登记簿
长江文化促进会印章使用登记簿
序号 |
日期 |
用印事由 |
批准人 |
用印部门 |
经办人 |
印章管理员 |
印章名称 |
用印数 |
留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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