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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化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12日

长江文化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修编历程:

  第一次 2022年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次 2024年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长促会)会员工作,保障会员权利,明确会员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长江文化促进会章程》等规定,结合长促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会员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费收缴、会员服务以及退会等规范,适用于所有长促会会员。

  第三条 会员是指符合长促会章程规定条件,履行长促会章程规定程序,正式加入长促会的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长促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二章  入会条件

  第五条  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传承和保护长江文化工作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热心研究和弘扬长江文化,支持长促会工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弘扬长江文化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科技人员、设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应具有一定的弘扬长江文化的能力,并且应当是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团体会员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

第三章  入会流程

  第七条 提交《长江文化促进会入会申请表》,如实完整填写以下信息:

  (一)团体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团体申请者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团体申请者应提供单位地址和官方网址(若有);

  (四)团体或个人申请者的介绍;

  (五)指定一名联系人(个人申请者可为申请者本人),并提供其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联络地址和电子邮箱;

  (六)申请者遵守长促会章程的承诺;

  (七)申请者签章,若为团体申请者应加盖单位公章,若为个人申请者应本人签名。

  第八条 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即成为长促会正式会员,会员资格于通过之日起生效。长促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审议结果传达给申请者,由长促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费收缴

  第九条 会费是长促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维持长促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依照长促会章程和会费标准按时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长促会会费标准和会费的收取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长促会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长促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会费标准会员单位5万元/年、理事单位30万元/年、副理事长单位60万元/年、理事长单位90万元/年。

  第十二条  为鼓励长促会业务领域内相关单位以及致力于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的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加入长促会,不向非营利性单位和个人会员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生效后,应于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缴纳当年会费。已经成为会员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批准后可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费的财务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收款时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或相应凭证。

  第十六条  长促会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长促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七条  长促会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长促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长促会活动并获得长促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长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长促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长促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长促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长促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长促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长促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长促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会员注销会籍后,不得以长促会会员的名义开展或参加任何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长促会应责令其停止并消除影响。对长促会形象、声誉、利益造成损害的,长促会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长促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长促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五条  长促会会员管理工作由对外联络部统筹负责。

第六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为增强会员凝聚力,长促会建立会员沟通机制,实时了解会员需求,针对不同类型会员开展宣传交流、培训咨询、合作研究、信息资讯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长促会优先邀请会员单位参与、合办长促会的各项活动,优先通过长促会平台宣介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长促会优先邀请会员单位参与各类培训研讨活动,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项目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长促会优先邀请会员单位参与长江文化相关研究,优先邀请会员单位参与相关文化项目。

  第三十条  长促会优先向会员单位分享长江文化相关行业资讯、长促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研究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对本制度一般性条款行使修改权(入会条件、会费标准、会员权利、会员义务条款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联络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邮编:100038

电话:010-5708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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