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推动长江文化促进会(以下简称长促会)的学术自律建设,强化课题研究人员的规则意识,维护学术诚信,促进长江文化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江文化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促会及其分支机构、会员、聘任的专家学者以及所有参与长促会课题研究的人员(以下简称“学术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是指在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价、人才评价、论著发表等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学术自律规范。
第四条 长促会应宣传和执行本制度,推进学术自律规范制度建设,履行对学术自律规范执行情况的管理责任,为长促会开展学术研究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
第五条 学术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第二章 基本学术自律规范
第六条 学术人员要严于律己,坚持自觉担当、自觉恪尽创新争先的职责,自觉履行造福人民的义务、自觉遵守学术自律规范。坚守反对科研数据成果造假,反对抄袭剽窃科研成果,反对委托代写代发论文,反对庸俗化学术评价“四个反对”的底线,切实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楷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典范。
第七条 学术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做到:
(一)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二)在发表论文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点时,应尊重知识产权,如实标引;
(三)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应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四)抵制一切违反学术自律规范的研究活动;如发现该工作存在弊端或危害,应自觉暂缓、调整或终止,并向该研究的主管部门通报;
(五)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学术研究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长促会在学术评价和人才评价活动中应做到:
(一)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领导人选,聘请专业的评审专家成员;
(二)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评审规范,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三)评价和举荐人才以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和发展潜力为主要标准,不受个人好恶、利益相关者等因素的影响,要保证信息公开、程序规范、评判公正,不得违规操作;
(四)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须严格保密。
第九条 在进行长江文化相关领域研究、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避免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研究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二)编造事实,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故意做出错误的陈述,捏造数据或结果;
(三)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四)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监察失职,以及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五)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以长促会名义违规参与广告宣传;
(六)代写学术论文,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单位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监管与处理
第十条 长促会有权对所有学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遵守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长促会应对违背本制度的行为责任人,以及接受举报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一)所有学术人员和相关人员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长促会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暂停其继续参与长促会课题资格直至除名;
(二)在长促会组织的相关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应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评审委员会应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课题申请和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应中止其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人员,应禁止其申报或参与长促会课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长促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研究发展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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